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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十七條規定註釋-短期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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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17條規定: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九十二條理由謂被指示人,已承擔指示證券,其領取人即有請求權,此請求權為期過長,流弊滋甚,須因短期時效消滅,始足以保護被指示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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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17條規定: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九十二條理由謂被指示人,已承擔指示證券,其領取人即有請求權,此請求權為期過長,流弊滋甚,須因短期時效消滅,始足以保護被指示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