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二規定註釋-會首及會員之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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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09-2條規定: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說明: 合會為民間經濟互助之組織。為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致造成鉅額資金之集中,運用不慎,將有牴觸金融法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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