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條規定註釋-民事適用習慣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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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條規定: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說明: 謹按文字者,所以證明法律行為之成立,或權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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