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定註釋-買回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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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79條規定: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說明: 謹按買回契約,為保留權利之特約,故出賣人欲保留買回權利,須於為買賣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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