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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註釋-禁止抵銷之債(因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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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39條規定: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六十九條理由謂因故意侵權而負擔之債,與他項債務之性質不同,必不許其抵銷,始足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不當得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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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39條規定: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六十九條理由謂因故意侵權而負擔之債,與他項債務之性質不同,必不許其抵銷,始足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不當得利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