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註釋-抵銷之方法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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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35條規定: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四條理由謂抵銷之方法,各國立法例亦不一致,有謂須依訴訟為之者,有謂法律上當然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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