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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註釋-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之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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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36條規定: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 說明: 謹按抵銷者,雙方節省清償手續之方法也,故雖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他方因抵銷所生之損害,應使為抵銷之人賠償之,方為公允。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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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36條規定: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 說明: 謹按抵銷者,雙方節省清償手續之方法也,故雖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他方因抵銷所生之損害,應使為抵銷之人賠償之,方為公允。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