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抵銷之要件

    瀏覽次數:4751

     

    民法第334條規定: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說明: 謹按得為抵銷之要件,法律須明示之,以防無益之爭議。至其要件:(一)須...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