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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註釋-清償之抵充(當事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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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21條規定: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三十七條理由謂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擔同種標的之數宗債務,其為清償而提出之給付,不足消滅總債務時,則其給付,究係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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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21條規定: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三十七條理由謂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擔同種標的之數宗債務,其為清償而提出之給付,不足消滅總債務時,則其給付,究係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