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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不同種類債務之抵充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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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23條規定: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四十條理由謂於原本外,尚須支付利息及費用者,若債務人之給付,不足消滅其全部債務,則先費用,次利息,再次原本,依次抵充之,以限制債務人之抵充指定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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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23條規定: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四十條理由謂於原本外,尚須支付利息及費用者,若債務人之給付,不足消滅其全部債務,則先費用,次利息,再次原本,依次抵充之,以限制債務人之抵充指定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