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給與受領證書或返還債權證書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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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25條規定: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 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   說明: 謹按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之給付,事實上多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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