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註釋-受領證書給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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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24條規定: 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四十一條理由謂欲知清償之正確,必使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其交付受領證書以易自己之清償,方足以保護清償人之利益。故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本件承攬契約為往取債務,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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