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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註釋-買賣費用之償還與買回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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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81條規定: 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 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 說明: 謹按買回人既有買回之事,則出賣時由買受人支出之費用,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其買回之費用,亦應由買回人負擔。蓋買回人既享有買回原物之權利,自應盡負擔費用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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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81條規定: 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 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 說明: 謹按買回人既有買回之事,則出賣時由買受人支出之費用,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其買回之費用,亦應由買回人負擔。蓋買回人既享有買回原物之權利,自應盡負擔費用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