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註釋-原買受人之義務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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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83條規定: 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十九條理由謂試驗買賣,既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條件,則買受人之是否承認,當就其標的物實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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