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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註釋-改良及有益費用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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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82條規定: 買受人為改良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而增加價值者,買回人應償還之。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十條理由謂買受人因出賣人之行使買回權,對於出賣人,祇須交付買賣之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不必返還其所收益,因收益視為價金之利息相抵銷也。又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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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82條規定: 買受人為改良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而增加價值者,買回人應償還之。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十條理由謂買受人因出賣人之行使買回權,對於出賣人,祇須交付買賣之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不必返還其所收益,因收益視為價金之利息相抵銷也。又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