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十三條規定註釋-代位之通知、抗辯、抵銷準用債權讓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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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13條規定: 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前條之承受權利準用之。   說明: 謹按依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即代位清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債權人或代位之第三人通知債務人,不生效力,其已經第三人將代位清償之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是。又依第二百九十九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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