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註釋-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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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19條規定: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說明: 謹按債務人之清償債務,原應依債務之本旨而為履行,不得以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然為事實上之便利,債務人以他種給付代原定之給付,而債權人亦經承諾,且已受領者,是債權人既得達其目的,應使債之關係歸於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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