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十六條規定註釋-期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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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16條規定: 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說明: 謹按債務清償之時期,原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之利益而設。本法規定,凡定有清償期之債務,對於債權人,無論如何情形,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而對於債務人,則以無反對之意思表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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