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註釋-清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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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14條規定: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說明: 謹按清償債務之地點,各國立法例,有採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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