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註釋-禁止抵銷之債(向民法第三人為給付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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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41條規定: 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為抵銷。   說明: 謹按當事人約定使債務向第三人給付者,如許債務人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為抵銷,則不特有反於當事人約定之目的,且將使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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