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註釋-買賣價金補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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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46條規定: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346條對於買賣契約中價金未具體約定的情形,提供一種補充性規定,旨在確保契約在價金未明確的情況下仍能順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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