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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註釋-禁止抵銷之債(受扣押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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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40條規定: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說明: 謹按第三債務人,於債權扣押前,對於債務人所取得之債權,雖得互相抵銷,若在扣押後,對於債務人所取得之債權,則彼此不得抵銷,如是始能達扣押之目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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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40條規定: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說明: 謹按第三債務人,於債權扣押前,對於債務人所取得之債權,雖得互相抵銷,若在扣押後,對於債務人所取得之債權,則彼此不得抵銷,如是始能達扣押之目的。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