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註釋-清償之效力及受領清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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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09條規定: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履行債務,得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為之。(第三一一條)至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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