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註釋-訂定婚約返還贈與物
瀏覽次數:1671
民法第979之1規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說明: 婚約當事人間,常有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財物之事情,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應從當事人請求返還贈與物,爰增設本條,以免解釋上之紛擾...
瀏覽次數:1671
民法第979之1規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說明: 婚約當事人間,常有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財物之事情,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應從當事人請求返還贈與物,爰增設本條,以免解釋上之紛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