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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百六十六條規定註釋-準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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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66條規定: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十六條理由謂占有無體物,(權利是也)應準占有有體物之例保護之。如占有地役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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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66條規定: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十六條理由謂占有無體物,(權利是也)應準占有有體物之例保護之。如占有地役權、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