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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註釋-占有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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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64條規定: 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十一條理由謂占有因於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而取得之,其喪失之時,占有自應消滅,即占有人喪失其占有動產無發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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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64條規定: 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十一條理由謂占有因於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而取得之,其喪失之時,占有自應消滅,即占有人喪失其占有動產無發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