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九百四十七條規定註釋-占有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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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947條規定: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九十三條理由謂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應聽其選擇,或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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