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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註釋-債務人對民法第三人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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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0條規定: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四十二條理由謂因第三人而訂立之契約,第三人之權利,係本於該契約。故債務人本於契約得向要約人對抗者,須仗之亦得向第三人對抗,否則無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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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0條規定: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四十二條理由謂因第三人而訂立之契約,第三人之權利,係本於該契約。故債務人本於契約得向要約人對抗者,須仗之亦得向第三人對抗,否則無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