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註釋-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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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31條規定: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六十九條理由謂債務人於正當之期內不為給付,應使債權人得請求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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