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註釋-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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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30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六十八條理由謂使債務人任遲延之責者,其不為給付,是否須因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關於此點,各國立法例不一。本法為保護債務人利益起見,凡不為給付,若係本於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者,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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