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註釋-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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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27-2條規定: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說明: 情事變更原則為私法上之一大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雖有明文,惟民法除有個別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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