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給付不能之效力(免給付義務與代價請求權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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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25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條理由謂給付於債務關係發生後,依客觀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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