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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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26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五十五條理由謂因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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