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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註釋-債務人責任之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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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0條規定: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說明: 債權人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者,以債務人就債務不履行有可歸責之事由為要件(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92號判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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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0條規定: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說明: 債權人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者,以債務人就債務不履行有可歸責之事由為要件(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92號判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