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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註釋-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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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58條規定: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四十三條理由謂當事人之一方,依第二五四條、第二五五條及第二五六條之規定,解除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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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58條規定: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四十三條理由謂當事人之一方,依第二五四條、第二五五條及第二五六條之規定,解除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