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註釋-雙務契約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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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61條規定: 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說明: 謹按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者,例如物品買賣,因契約成立而相互交付之物品或金錢之一部,自應因契約之解除,而相互負返還之義務是也。此種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應與因雙務契約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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