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註釋-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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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62條規定: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四十七條理由謂有解除權人,因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回復原狀之義務時,若仍使其有解除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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