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註釋-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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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65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三十二條理由謂雙務契約,有約定當事人之一造先向相對人為給付者,推此契約之意,乃就相對人所應為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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