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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民法第三人負擔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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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68條規定: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若第三人不為給付時,則本人對於他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以保護他方當事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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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68條規定: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若第三人不為給付時,則本人對於他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以保護他方當事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