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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十一條規定註釋-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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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11條規定: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四十條理由謂選擇給付之數宗標的中,因天災不可抗力,或因有選擇權人之過失,致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其債權應存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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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11條規定: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四十條理由謂選擇給付之數宗標的中,因天災不可抗力,或因有選擇權人之過失,致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其債權應存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