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註釋-拋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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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41條規定: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八十條理由謂負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免其義務。至其免義務之方法,應於法律規定之,以防無益之事。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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