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規定註釋-締約上過失

    瀏覽次數:4112

     

    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