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註釋-不能給付

    瀏覽次數:3776

     

    民法第246條規定: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說明: 謹按民律草案第五百十三條及第五百十七條...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