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註釋-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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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01條規定: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二十八條理由謂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標的者,若其通用貨幣,至給付時已失強制通用之效力,則與並未定特種通用貨幣者同,債務人應以他種通用貨幣為給付。蓋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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