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註釋-選擇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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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09條規定: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說明: 謹按有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須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者,使有選擇權人隨意撤銷其行使選擇權之意思表示也。故設第一項以明其旨。依法律行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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