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註釋-選擇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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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08條規定: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三十三條理由謂給付之標的,雖有數宗,債務人祇須履行其一,即可消滅債權者,以法律無特別規定或契約無特別訂定為限,使債務人有選擇權,藉以保護債務人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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