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註釋-巧取利益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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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06條規定: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說明: 謹按所謂債權人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者,如借債時約定九五實收或預扣一年利息等情形是也。此種方法,殊有擾亂社會經濟及破壞善良風俗之嫌,自為法所不許,故本條特設禁止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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