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註釋-債務人之提前還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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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04條規定: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三十一條理由謂約定之利率,應否全委諸當事人之自由契約,抑以法律定一最高限度,逾最高限度之部分,審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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