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條規定註釋-表示數量有不符合時無法決定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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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條規定: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說明: 民法第五條提供關於一定數量在多次表示時,如何解決數量不一致的情況。此條規定適用於數量以文字或號碼多次表示,但這些表示相互之間有所不符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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