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婚姻居間報酬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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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73條規定: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六十四條理由謂婚姻之居間者,為委託人報告結婚之機會,或為其媒介而受其報酬之謂也。以此為職,推其弊害,實有財壞風俗之虞,故此種約定報酬之婚姻居間契約,不使有效,所以維持公益也。特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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